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合同履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合同履约有关规定进行重申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并按期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务实名制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三、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文件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鼓励国企、龙头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四、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并采取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等行政处理措施。
2023年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在即,请各单位严格执行以上重申内容以及劳务实名制、工程款支付相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8日